全部最新消息

  • 謙義團隊航空城安置土地住宅興建工程於2025年5月7日舉行上樑儀式!

    一份委託就是一份使命,在業主、工程夥伴及謙義團隊同仁彼此的充分合作下,謙義團隊所服務的航空城安置土地第一件住宅興建工程,已順利於2025年5月7日舉行上樑儀式,現場氣氛溫馨熱烈,謙義團隊全體同仁與業主一同參與見證此工程重要里程碑的儀式,心情十分興奮且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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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網最新消息-簽約大合照 _1_.jpg

    感謝航空城徵收戶鄉親們的肯定與信任,將安置土地新建透天住宅的重要任務,交付給謙義團隊!

    航空城是謙義團隊長期發展的重心,我們秉持「專業服務」、「貼心服務」、「長期服務」三大原則,提供建築設計、營造興建、屋頂太陽光電系統、室內裝潢、家具家電之全方位客製化服務,為鄉親建立美好新家園。
     


    航空城是謙義團隊長期發展的經營重心,我們一定提供優質且溫馨的全方位住宅服務,為鄉親建立美好新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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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05_131121.JPG

    謙義團隊大家長二度參加航空城守護神竹圍福海宮「過聖火」儀式

    桃園竹圍福海宮輔信王公渡海175週年 飛輦轎、過金火4/5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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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空城安置街廓 青埔8戶開工

    連棟透天住宅設計 最高可省15%成本 地方盼《財劃法》挹注經費 促桃園軌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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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等了2年!桃園航空城安置戶首棟住宅開工

    【轉載 資料來源:中時新聞網/廖姮玥   日期:2024/10/09 】
             桃園市航空城安置街廓青埔段第131、132地號住宅新建工程9日上午開工,該工程為青埔地區第1處住宅新建工程,極具指標性。131號地主劉添成表示,原先住在橫峰里水源路上,因受到徵收影響搬離家園,暫時在青埔地區租房, 9日工程終於開工,盼工程順利。國民黨籍議員徐其萬呼籲民眾,市府將土地指借給地主後,地主們就能開始找建築師規畫,加速重建夢想家園。
            131號地主劉添成表示,當初住在橫峰里水源路上,因為受到徵收影響搬離家園,暫時在青埔地區租房,等了近2年,終於開始動工,盼工程順利,能盡速入住家園。



    桃園市航空城安置街廓青埔段第131、132地號住宅新建工程9日上午開工,該工程為青埔地區第1處住宅新建工程,極具指標性。(廖姮玥攝)



    桃園市航空城安置街廓青埔段第131、132地號住宅新建工程9日上午開工,該工程為青埔地區第1處住宅新建工程,極具指標性。(廖姮玥攝)



    桃園市航空城安置街廓青埔段第131、132地號住宅新建工程9日上午開工,該工程為青埔地區第1處住宅新建工程,極具指標性。(廖姮玥攝)

           
              桃園市航空城工程處表示,12月底前完成建置台電、自來水等相關管線,工區道路也會盡快鋪設完成,預計明年2月完成點交,目前將全力協助地主進行房屋建置的施工,讓地主們盡快回到自己的家園。

            徐其萬說,青埔段的安置街廓區共有約200戶,第131、132地號是該地段第1個開工動土的工程,也是全航空城安置街廓第2處開工的區域,呼籲民眾若市府已經將土地指界後,就可以找尋建築師規畫,並申請建造,今日開工的工程就是非常好的案例,盼民眾能及早規畫,加速重建家園。

    【轉載 資料來源:北健活力頻道 中嘉新聞/北健/桃園大園報導  日期:2024/10/09 】


     
    本文資料轉載:[中時新聞網/廖姮玥報導 日期:2024/10/09] 等了2年!桃園航空城安置戶首棟住宅開工
    影片資料轉載:[中嘉新聞/北健/桃園大園報導 日期:2024/10/14]桃園 航空城|自建新家園 青埔段首宗安置街廓工程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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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謙義團隊於2024年9月10日簽訂首批航空城安置土地營建合約!

    謙義團隊於2024年9月10日簽訂首批航空城安置土地營建合約。
    感謝航空城鄉親們的信任與支持,將安置土地興建透天住宅的重要任務交付給謙義團隊。
    航空城是謙義團隊長期發展的經營重心,我們一定秉持「專業服務」、「貼心服務」、「長期服務」的三大原則,提供優質且溫馨的全方位住宅服務,為鄉親建立美好新家園。

            

    謙義團隊  層層用心  為您打造 美好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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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113年8月23日部分民眾就航空城拆遷安置補償議題至市府表達意見,市府說明

    【轉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  發佈單位:新聞聯繫科/資料提供單位:新聞處  日期:2024/08/23 】
    桃園市政府新聞稿

    有關113年8月23日部分民眾就航空城拆遷安置補償議題至市府表達意見,市府說明如下:



    1、 航空城自113年已進入安置重建年,市府已與民航局就民眾所提出的需求,在可行的前提下,盡可能研擬各項安置補助措施,協助居民順利重建,相關方案並已於113年3月提報行政院討論定案,並於113年6月公布,規劃之安置補助包含住家房屋補助費、房租補助費、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調降安置住宅售價及區外安置等各項補助措施。
     



    2、 有關建物徵收拆遷補償,全市均按照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航空城案也是依照規定,但因航空城區段徵收案採先建後遷及歷史背景較為特殊,整體推動期程較長,所以特別加發住家房屋補助費,充分考量到重建年114年的營建物價變動幅度,加發建物補償費及自拆獎勵金合計25%之補助費,並且以保障大多數原有居住的住家優先,協助居民安置重建。另外,本項補助在市長主持「113年市長訪視基層大園區座談會」過程中,有里長提出本項補助應納入安置重建補助費計算,市長考慮到居民重建及相關補助費發放的目的,已責成相關單位研議辦理。相關的補助措施,已充分考量並照顧民眾的需要,在符合內政部的決議及相關規定前提下,兼顧可行性及合理性辦理。
     



    3、 為鼓勵居民回到航空城計畫範圍重建居住,並且協助民眾在重建過程之其他如請照、地質鑽探等相關費用負擔,只要在一定期間內完成重建者,加發每建坪3萬元,最多300萬元之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主要是鼓勵居民盡快完成重建,在符合政策目的及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辦理。
     



    4、 除安置街廓重建協助外,另對於申請配售安置住宅的部分,為降低安置戶的負擔,每坪已調降3萬元,平均每坪約介於17至19萬元間,停車位並以低於成本及鄰近市場行情配售,每位約介於85萬元至125萬元間,並已於113年6月完成選屋,預計於9月辦理簽約,114年陸續完工並辦理移轉交屋。
     



    5、 航空城提供之安置措施,除了配回安置土地自建、配售政府興建安置住宅外,另有部分居民選擇自行至計畫區外安置。為兼顧居民安置權益及衡平性,如均未選擇計畫區內的安置土地、安置住宅之安置戶,於計畫區外興建或購買住宅者,亦參考區內協助措施,加發區外安置補助費,但是相關安置及配套補助措施由安置戶自行擇一辦理,以避免資源重複使用,衍生公平性之問題。
     



    6、 自今年2月起,市府已陸續通知安置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界址位置確認,居民於完成界址確認後,得辦理建築規劃、設計與請照等相關作業,安置住宅各項作業也持續按照進度推動中。市府會積極協助居民解決問題,持續會同交通部民航局滾動檢討,一同與居民共同完成安置重建,逐步推動落實航空城計畫。



    資料來源:有關113年8月23日部分民眾就航空城拆遷安置補償議題至市府表達意見,市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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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住家房屋補助費及加發房租補助費清冊

    【轉載 資料來源: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 發佈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日期:2024/05/27 發文字號:航工地 字第1135010】

    公告事項:

    一、查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優先搬遷地區及其他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業經內政部110年5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749號函及110年7月9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843號函核准徵收,並經桃園市政府110年5月26日府地航字第11001232921號公告及110年7月12日府地航字第11001669031號公告在案。

    二、次查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已完成優先搬遷或自願優先搬遷建物,經核符領取房租補助費資格者,依據本局113年5月23日修正發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4點及第6點規定,屬合法建築改良物者,每一建築改良物加發房租補助費新臺幣五十八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加發新臺幣五十二萬元。

    三、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10點規定,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建築改良物,於建築改良物查估調查表登載之用途別含住家,且於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按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及其自動拆遷獎勵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發給住家房屋補助費。

    四、本案公告清冊陳列於本局及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後續將由桃園市政府協助辦理通知民眾及發價等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案」住家房屋補助費及加發房租補助費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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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政府公告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其他搬遷區範圍內公、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騰空點交期限調整至115年12月31日止

    【轉載 資料來源: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工務課  日期:2024/06/05 發文字號:府地航宇第11301438161】

    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其他搬遷區範圍內公、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騰空點交期限調整至115年12月31日止。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公告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其他搬遷區範圍內公、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騰空點交期限調整至1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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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各位親愛的業主,您好  
    您的權益謙義替您關注!
    5月16日行政院核定「桃園航空城計畫拆遷重建補助方案」,5月21日桃園市政府公布
    「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以下彙整此重建補助方案重點供各位徵收戶鄉親參考,相關補助條件及規定仍需以政府單位核定為準。

    「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之內容轉載如下:
    【轉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日期:2024/05/21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1301388271號令】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以下簡稱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拆遷地上物作業,加速取得開發所需用地,並使拆遷地上物之相關安置作業、補助、救濟及獎勵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優先搬遷地區: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因建造安置街廓、安置住宅、部分乙種工業區、產業專用區、車站專用區,及周邊公共設施之需要,優先進行開發及地上物搬遷之地區,範圍以徵收公告為準。
      (二)其他搬遷地區:前款以外之地區。
      (三)搬遷單位:於地上物查估時,經本府認定具有建築改良物主結構之建築單位。
      (四)其他建築改良物:指符合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五條規範之建築改良物。
      (五)允建面積: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建築改良物坐落土地之允建樓地板面積。

    三、本原則所定補助、救濟及獎勵項目如下:
      (一)房租補助費。
      (二)搬遷補助費。
      (三)優先搬遷獎勵金。
      (四)自願優先搬遷獎勵金。
      (五)特別救助金。
      (六)安置重建補助費。
      (七)住家房屋補助費。
      (八)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
      (九)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

    四、建築改良物位於優先搬遷地區,未能參與先建後遷者,發給下列獎勵及補助:    
        (一)優先搬遷獎勵金
             1、建築改良物於公告拆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並經查明屬實 者,以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發給之。
             2、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騰空點交者,得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經本府同意展期,並於展期期限內完成騰空點交者,按前目規定發給之。
        (二)房租補助費
             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於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為發給對象。每一建築改良物得發給一份房租補助費。但數戶同時設籍,且各自有獨立出入口、廚房及廁所等設施,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按實際戶籍數發給。
             2、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一建築改良物發給房租補助費新臺幣一百三十八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四萬元。
             3、建築改良物於公告拆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並經查明屬實者,發給全額房租補助費。建築改良物須部分拆遷,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者,發給二分之一之房租補助費;面積未達三分之一以上者,發給四分之一之房租補助費。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騰空點交者,依前款第二目申請展期經本府同意者,其房租補助費於本府核定展延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期一個月,合法建築改良物扣減新臺幣一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扣減新臺幣九千元;逾期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4、房租補助費於建築改良物騰空點交完竣後發給。
             5、房租補助費由戶長代為領取。領取時,應檢附設籍於該建築改良物之戶籍謄本及戶長具名之居住事實切結書。數戶設籍同一建築改良物時,其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由各設籍戶戶長會同領取,或推派一代表戶檢附各戶戶長推派代表戶領取同意書或協議書代為領取。
        (三)搬遷補助費
             1、經本府核定發給人口遷移費者,並於公告拆遷期限內騰空點 交完竣,另加發一份人口遷移費作為搬遷補助費。
             2、經本府核定發給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或救濟金者,並於公告拆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另加發一份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或救濟金作為搬遷補助費。
             3、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騰空點交者,依第一款第二目申請展期經本府同意者,其搬遷補助費按前二目規定發給之。

    五、位於其他搬遷地區,且於下列範圍內同意搬遷單位之比例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或經本府專案小組審定符合優先搬遷者,得於本府所定期限內,以書面申請自願優先搬遷:
      (一)位於同一鄰內。
      (二)位於同一街廓內。
      (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一款集合住宅定義之建築改良物。
      (四)三棟以上之住宅社區,得以道路、公共圍牆、溝渠或其他明顯之天然或人為地理特徵為界之區域。前項第二款所稱街廓,係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四周被都市計畫道路圍成之土地並包括其周邊計畫道路。

    六、經本府審查符合自願優先搬遷條件,並於本府所定期限內自行騰空點交完竣,經查明屬實者,發給下列獎勵及補助:
        (一)自願優先搬遷獎勵金
             1、於第一階段自願搬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按徵收公告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發給之。
             2、於第二階段自願搬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按徵收公告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總額百分之十五發給之。
        (二)房租補助費
             1、於第一階段自願搬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一建築改良物發給房租補助費新臺幣一百三十三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十九萬五千元。
             2、於第二階段自願搬遷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一建築改良物發給房租補助費新臺幣一百二十四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十一萬四千元。
             3、發給對象、領取方式及部分拆遷補助標準準用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三)搬遷補助費
              加發一份人口遷移費作為搬遷補助費。

    七、於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一年前設籍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至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因居住之建築改良物被拆遷,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每戶設籍二人以下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之特別救助金,每增加一人加發新臺幣五萬元,六人以上以六人計:
      (一)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經本府社會工作人員實地查訪,評估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家庭。

    八、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建物完成拆除後,依下列規定計算可分配允建面積,並按合法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百分之四十五發給安置重建補助費:
      (一)各筆土地允建面積採個別計算,不因同一建築改良物查估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記載之基地座落,而將全部基地面積併計允建面積上限。
      (二)同一調查表合法建築改良物面積及其他建築改良物面積分別平均分配至調查表所載各基地座落土地(下稱基地土地)上,不考量各主體建築改良物實際座落土地之面積及位置。
      (三)每筆基地土地允建面積應分別計算,不得重複,並優先扣除各該筆基地土地上所有調查表合法建築改良物面積之總和後,為基地土地上其他建築改良物分配之剩餘允建面積。
      (四)剩餘允建面積,應依該筆基地土地上各調查表之其他建築改良物面積占全部調查表其他建築改良物總面積之比例分配,為個別調查表其他建築改良物該筆基地土地獲配允建面積之上限。
      (五)各調查表其他建築改良物於各基地土地獲配允建面積加總,為該調查表其他建築改良物之可分配允建面積。
      (六)可分配允建面積依其他建築改良物各樓層評點由大而小依序配賦。但用途別為廠房、倉庫、庫房、車庫、寺廟、廟亭、教堂及其他等非住家使用合計面積大於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或其救濟金(含拆遷獎勵金)大於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該用途別不予配賦。

    九、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曾經政府舉辦公共工程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致原有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重新建築使用,且用途為住家者,得按前點規定核發安置重建補助費。前項建築改良物坐落土地屬無容積管制、無允建面積、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不含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 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改良物基地)者,其允建面積依據前點面積計算後,得向本府申請加計補助面積,並以一百平方公尺為限。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提出前項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曾經政府舉辦公共工程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之建築改良物拆遷證明文件及曾設籍於該建築改良物之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係被徵收之原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四)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第二款條件文件。
      申請數超過曾經政府舉辦公共工程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當時原建築改良物門牌數,應由申請人自行協議。

    十、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建築改良物,於建築改良物查估調查表登載之用途別含住家,且於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按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及其自動拆遷獎勵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發給住家房屋補助費。

    十一、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配回安置土地之安置戶,經查核符合下列條件,按興建房屋之建造執照所載總樓地板面積,以每一平方公尺新臺幣九千零七十五元計算,發給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
      (一)於本府所定期限內完成在安置土地興建房屋建築工程二樓版施工勘驗。
      (二)房屋座落基地所有權人為領回抵價地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安置戶或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
      (三)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為安置戶或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
      (四)建造執照起造人應與建物第一次登記所有權人相同,如未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者,應與使用執照為同一人。
      前項所稱安置戶係指依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規定完成安置土地選配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二樓版施工勘驗指依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規定申報,並經本府完成勘驗。
      第一項發放金額每筆最高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十二、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未依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辦理優先搬遷、自願優先搬遷之建築改良物於本府所定期限內完成騰空點交,經查明屬實,按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百分之十五發給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

    十三、協議價購之建築改良物,準用第四點、第六點、第十點至第十二點規定。

    網站來源: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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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謙義團隊參加航空城守護神竹圍福海宮「過聖火」儀式

    謙義團隊大家長親自參加「過聖火」儀式,為大家祈福並祈願航空城安置街廓透天住宅興建工程任務一切順利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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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業服務您安心—謙義團隊

    謙義團隊會協助業主代辦相關作業,包括申請工地通行證、移除家門前的電箱及燈桿等,可節省各業主需親自到航空城服務中心申辦的寶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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